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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统一归口实验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按学校有关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维护等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四条 实验管理中心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委托研究组管理两部分。

 

第二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以及专门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仪器设备等,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每台(套)仪器设备均由实验管理中心指定专门的管理员负责该管理和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管理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实验管理中心主任报告。

 

第八条 管理员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设备器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管理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必要的仪器校验制度。

 

第十条 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南宁师范大学和重点实验室制订的设备、仪器使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有费用学校和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组通过科研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公共建设项目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委托学科组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代表实验室与研究组长签订《仪器设备委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设备状态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组长对于实验管理中心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明确具体管理员作为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及考核办法,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组有责任对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同时承担研究组以外人员委托的实验及各类教学实验。

 

第十五条 管理员应负责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并按照实验管理中心的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对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负责监督管理,对于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实验管理中心可终止委托管理。

 

第四章 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实验中心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实验委托人办理委托实验手续,填写《委托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登记表》。

 

第十八条 根据实验类型与规模,实验管理中心确定某一实验员作为该委托实验的责任人负责实验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责任人与委托人共同制定实验大纲,明确所用的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并与相应的管理员共同制定实验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责任人负责主持实验的实施,及时与委托人分析解决实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责任人负责撰写实验报告,并与委托人共同填写《委托实验管理中心实验费用核算表》,注明交费卡号,经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后上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的委托人应为课程的任课教师,按以上的管理办法相同。

 

第五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细则

 

第二十三条 租借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租借人与该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办理租借手续,填写《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正常。

 

第二十五条 租借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租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由管理员随行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特殊情况下必需自行操作时,须经培训后报实验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七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故障,租借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租借仪器设备损坏的,租借人负责维修或作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租借人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用机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租借期满后,租借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租借使用费用核算表》,注明交费卡号,经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后上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三十条 租借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如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图纸、加工、质量评估确认后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租借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租借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