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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研究室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研究室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验室的每个研究方向上成立若干研究室作为实验室的基层组织机构。研究室在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还需依托的某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进行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研究室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并有合理的职称结构,有可使用的办公与研究场所。

 

第四条 研究室设主任一名,主任需具有高级职称,研究方向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致,并有稳定的研究经费来源。

 

第五条 研究室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任期3年。

 

第六条 研究室主任的主要任务包括:

①制订和落实本室的发展目标,制订本室内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

②完成本室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

③负责本室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验物品、实验活动管理及技安、治安和卫生管理;

④负责本室成员出差及对外活动的安排和审批,并作为财务报帐的验收人。

 

第七条 在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方面, 研究室主任接受所在二级学科首席教授的领导。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