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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南宁师范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主任及委员由南宁师范大学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

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审批实验室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五岁。

 

第十一条 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