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南宁师范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主任及委员由南宁师范大学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
①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③审批实验室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五岁。
第十一条 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