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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章程(暂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和实验室的副校长、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秘书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主任也可聘任诸如院内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成员等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实验室办公室秘书担任管理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①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学科布局;

  ②决定研究室设置及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举措;

  ③负责研究室主任及骨干成员的聘任与考核;

  ④审批实验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⑤负责审议和通过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⑥研究决定实验室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保证出席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如不能出席,应当会前请假,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情况下,会议才能召开。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就所议所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若需要形成决议,则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获得超过实际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才能通过。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实验室主任应在管理委员会秘书的协助下拟定会议议程,并将相关的材料发给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管理委员会会议之中,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实验室主任应在会议之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向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发布,并根据具体情况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