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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管理中心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为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开放使用的原则,提高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运行效率,实验室成立实验管理中心作为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运行、技安与治安的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三条 实验管理中心设主任一名,技术人员若干。

  第四条 实验管理中心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实验人员按照南宁师范大学岗位聘任办法聘任。为确保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提高实验室的实验技术水平,经领导小组会通过,还可临时聘任兼职实验人员。

  第五条 实验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①负责实验室范围内的房屋、实验场所、固定实验设施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③负责实验室技安、治安的管理,并制定安全规程;

  ④负责实验室重要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⑤协助室办负责实验室所有固定资产、实验物品、实验活动的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

  ⑥协助进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及相关的信息管理;

  ⑦负责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教学实验,并接收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

  ⑧负责实验室研究人员委托的科研实验,提供实验场地、准备实验用品,并记录实验信息;

  ⑨负责实验室的卫生以相关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六条 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职能范围和任务,做到以制度为根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七条 应加强服务意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提高实验水平。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