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包括实验室所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和开放课题基金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客座人员在指导研究生学术访问和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第四条 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先在室办公室报到,办理入室手续。
第五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室内的研究生副导师或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七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住宿,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接待一人:每天给与一定的补助。
第八条 客座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相关的学术问题。
第九条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署名双方单位名称,开放基金还应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十条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