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建工作,规范建设行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室办)是实验室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对外联系及实验室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
第三条 室办设主任一名,干事若干名。
第四条 室办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干事按照南宁师范大学岗位聘任办法聘任。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会通过,实验室主任还可临时聘任兼职干事。
第五条 室办的主要任务包括:
①以书面、电话、布告栏及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内各研究室及研究人员联系,完成文件递送、事项通知、公告发布等;
②负责对外联系、接待工作,以及文件的上报;
③作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协助实验室主任召集小组会议,草拟文件并及时发布;
④积极协助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本科生实践教学和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⑤负责实验室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
⑥协助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实验室房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进行信息统计;
⑦负责科研项目合同、总结汇报、验收与鉴定、报奖与成果的登记;
⑧负责室内有关职称评定、实验室人员进修培养、年终考核、工资福利和工会等文件传达、材料的上报及过程的监督工作;
⑨负责其它公益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第六条 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职能范围和任务,做到以制度为根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七条 室办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用先进管理技术,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