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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9-01-15

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北部湾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以北部湾所面临的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的需求和学科发展为牵引,主要开展环境演变与生态安全、资源动态与利用管理、地缘格局与区域发展、数据管理与决策支持等研究,是广西地理学、资源与环境科学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国内外本领域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北部湾资源环境需要,确立并调整研究方向。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融合,鼓励针对环境演变与资源利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共建单位为国家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依托南宁师范大学,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南宁师范大学等上级组织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因而实验室的工作还需体现出广西教育厅和南宁师范大学科技、教育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实验室是南宁师范大学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平台,实验室除了进行科学研究以外,还需承担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的开展应执行南宁师范大学的管理制度以及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

  第七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性质与特点,在执行学校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实验室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与补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 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工作办公室、实验管理中心和研究室构成,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

  第九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主任助理2名,实验室办公室主任1名,实验室办公室秘书2名,实验管理中心技术管理人员2名。实验室主任由教育部任命,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南宁师范大学任命,主任助理、实验室秘书、技术管理人员由实验室申请聘用。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广西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条例》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学术工作,主任助理协助处理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学术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秘书负责执行各种事务性工作、管理实验室各种统计信息、科学数据与信息中心建设与管理,实验室网站维护,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与维护、实验样品分析等。

  第十一条 研究室是依托实验室的各研究方向而构成的基层组织机构,由若干实验室固定人员组成。研究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内科研、教学及学术活动等的管理,行政上接受实验室主任的领导。

  第三章 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其行政上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术上实行学术委员会集体论证制,倡导“团结、合作、传帮、谨慎”的八字方针,创造“相互支持、彼此融洽、团结勤奋、严谨求学”的学术氛围。

  第十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两部分组成。实验室固定人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管理工作岗位,按《南宁师范大学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在校内招聘,依岗位类型与级别分别由学校和实验室两级聘任。固定人员每年考核一次,称职者可申请续聘;客座人员是指挂靠在本实验室所属学科下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及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人员。客座人员采用流动编制,按照《客座人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立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人事机制,健全完善聘岗程序和岗位考核办法,充分体现“强化岗位、淡化身份、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重点实验室人员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岗位津贴用于体现各岗位基本工作任务的要求,据岗位性质确定岗位津贴系数;业绩津贴为浮动津贴,用于体现实验室人员的个人工作业绩及所作贡献大小。

  第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力鼓励人员流动。每年选派研究人员出国作访问学者或进修;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实验室短期访问、讲学或做讲座;选送有培养前途的硕士学位获得者赴国内外知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或进修。

  第十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办公家具、仪器设备等均为实验室固定资产,无论采用何种渠道购置,凡产权属于实验室的,都要按照实验室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帐,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帐外滞留。

  第十七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对外全面开放。研究人员在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均可使用实验室的设备和仪器,外聘人员和研究生也可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本科生可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预约试验时间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开放基金面向全社会开放,用于资助与先进制造技术相关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研究成果、学术专著的出版、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第十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参加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邀请国内国际同行知名专家讲学、对重要研究机构进行互访、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并对外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所有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处归口管理。在遵照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适时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以加大对实验室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奖励的力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人员要积极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争取各项科技奖励、申报成果专利。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来自上级拨款、单位筹款和科研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的资助。财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重点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公布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实验室公共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分为科研项目经费、南宁师范大学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和实验室公共经费三类分别进行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南宁师范大学科技处和财务处的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照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南宁师范大学项目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的规定使用。实验室公共经费包括上级划拨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各研究组按承担科研项目经费数量筹集的自有经费,以及其它来源资助实验室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支出审批。一般性支出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超过两万元的支出须经领导小组会通过。凡进行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种财务借款与报销按南宁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如大型设备维护、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室房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房屋包括实验室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研究及办公场所。包括各种实验用房屋、各种库房、实验室公共办公用房屋、各研究组办公、研究用房屋以及各种辅助设施房间等。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有房屋统一归口实验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按学校制订的收费标准按年度收取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并负责所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管理中心按照房屋的类型和使用特点将实验室的房屋划分为公共使用和研究组使用两部分。对于研究组用房,实验管理中心主任代表实验室与研究组长办理房屋使用及管理手续,签订《房屋委托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使用的房屋及所有房屋的楼道门厅由实验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研究组负责本组用房的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学术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鼓励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会、研究生答辩会、博士后出站报告会、日常学术进展报告或专题讲座等。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与年初制定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各研究组长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策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作阶段性访问者除外),均按实验室规定的标准统一支付讲座费。

  第三十四条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室办整理成文,由室办统一存档保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