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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治安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12-30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科研、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一切严重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治安管理实行实验管理中心主任主管下的全员责任制,实验管理中心设一名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治安员的职责是:

  ①监督、检查各项保安制度的制定;

  ② 监督、检查门卫保安状况;

  ③ 监督、检查消防器材、保安器材的状况;

  ④ 监督、检查实验室房屋、人员遵守治安规定的状况;

  ⑤ 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⑦ 监督、检查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

  第四条 实验室公共场所不准吸烟,不准将易燃危险物品无证带入或带出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管理中心在实验室楼梯、楼道、会议室、实验房屋等关键部位设置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及提示标牌。

  第六条 各研究组应指定一名责任人协助治安员做好本组所辖房屋内的治安工作。

  第七条 消防器材应保证状态完好,防止位置适当,不得随意搬动。

  第八条 离开办公室时,应关好门窗,锁好物品,以防丢失。

  第九条 如发现丢失情况,应及时通知治安员。

  第十条 出入实验室要遵守广西师范学院的门卫管理制度,不得将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带入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进出实验室必须穿戴整洁,工作服应经常清洗,注意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二条 楼梯、楼道、会议室、接待室、卫生间等场所应做到无尘、无异味,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房屋内的仪器设备、桌椅、实验物品及办公物品应放置有序,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公共场合随意张贴、随地吐痰、随意丢弃废物。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的房屋应指定卫生责任人,研究组管理的房屋由研究组长负责室内卫生。

  第十六条 实验室治安员负责检查监督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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